近日,鄂托克旗公安局执行逮捕一名非法占用农用地案犯罪嫌疑人陈某某。 陈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案,由属地政府于2023年9月份移交至鄂托克旗公安局。经侦查,陈某某在未办理林草征占手续的情况下,非法开垦125.2797亩天然牧草地,用于种植玉米,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鄂托克旗公安局依法对陈某某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 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陈某某取保候审后,陈某某仍然不知悔改,2024年春天继续在涉案地块上种植玉米,经行政部门劝阻后仍然对草原进行开垦种植,拒不恢复植被。取保候审期间拒不履行取保候审规定,鄂托克旗人民检察院于2024年10月11日对陈某某作出逮捕决定,鄂托克旗公安局于当日执行逮捕。 警方提示:“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切勿把“绿水青山”变为私人的“金山银山”,未经审批的土地,千万不可以随意改变用途。保护土地,人人有责,做守法公民,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切勿触碰法律红线。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之第一条规定,非法占用并毁坏公益林地五亩以上的;非法占用并毁坏商品林地十亩以上的;非法占用并毁坏的公益林地、商品林地数量虽未分别达到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标准,但按相应比例折算合计达到有关标准的;二年内曾因非法占用地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非法占用林地,数量达到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标准一半以上的应当认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的“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草原资源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之第二条规定,非法占用草原,改变被占用草原用途,数量在二十亩以上的,或者曾因非法占用草原受过行政处罚,在三年内又非法占用草原,改变被占用草原用途,数量在十亩以上的,应当认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的“数量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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