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回密码
 立即注册
搜索

为进一步增强全民网络安全意识,有效净化网络环境

准旗情指中心 发表于 2024-10-14 18:06:49
       为进一步增强全民网络安全意识,有效净化网络环境,依法打击整治网络谣言,鹤岗市公安局工农分局认真贯彻上级关于公安机关打击整治网络谣言专项行动的指示精神,坚持以依法打击和综合整治相结合,不断加大宣传力度,始终保持对网络谣言的严打高压态势。一、什么是网络谣言网络谣言是指通过网络介质(例如微博、国外网站、网络论坛、社交网站、聊天软件等)传播的没有事实根据的传闻。网络谣言主要涉及内容有突发事件、公共卫生领域、食品药品安全领域、政治人物、颠覆传统、离经叛道等。二、网络谣言的危害谣言传播具有突发性且流传速度极快,因此对正常的社会秩序易造成不良影响。网络谣言的编造和传播,不仅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法律法规,也违背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损害了国家的主权、安全、荣誉和利益,妨碍了社会的和谐、稳定、发展,因此,依法打击网络谣言必须重拳出击!三、面对“网络谣言”我们该怎么做1、谣言止于智者 不盲从听信网络的只言片语,在尚未全面了解信息前,引人注目的内容不要随意编辑、转发,保持理性不盲目跟风,要有求真务实的品质,通过官方等正规渠道了解信息,坚决不做造谣者和传谣者。2、增强自我防护 多读书、读好书,掌握一定的社会知识,增强自我保护意识。知识储备越充足,辩证思维就越强,谎言在知识面前自然不攻自破。3、自觉学法守法 无规矩不成方圆,我们享有表达自由的权利,但也要承担起维护真相的义务。对法律心存敬畏,学习法律知识,培育守法好习惯,保护自己也是保护我们的家人。相关法律法规我国法律关于网络谣言的责任,根据行为的情节严重程度可能会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违法责任和刑事责任。下面,带你快速了解我国法律关于处理网络谣言的相关规定,帮助你在纷繁复杂的网络世界保持清醒的头脑,远离网络谣言虚幻和诱惑的陷阱。民事责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第一千零二十五条行为人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影响他人名誉的,不承担民事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捏造、歪曲事实;(二)对他人提供的严重失实内容未尽到合理核实义务;(三)使用侮辱性言辞等贬损他人名誉。第一千一百九十四条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行政违法责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刑事责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侮辱罪、诽谤罪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第二款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网络不是法外之地编造、故意传播网络谣言轻则承担侵权责任重则罚款拘留甚至涉嫌犯罪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履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共同构建文明有序的清朗网络空间.

使用道具 举报

我想说点什么... 进入高级模式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立即登录
准旗情指中心
该用户没有设置个性签名噢
版本维护   |   使用教程   |   手机访问   |   开放平台

© 2024 鄂尔多斯公安局 蒙ICP备05000809号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