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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金霍洛旗人民政府关于禁止驾驶未办理机动车登记的四轮电动车在

伊旗大队 发表于 2024-7-9 17:08:33
伊金霍洛旗人民政府关于禁止驾驶未办理机动车登记的四轮电动车在辖区主要公路上行驶的通告
伊金霍洛交警
关于伊金霍洛旗人民政府关于禁止驾驶未办理机动车登记的四轮电动车在辖区主要公路上行驶的通告的通告

全旗广大市民:

为切实维护道路交通秩序,全力预防道路交通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营造安全、畅通、文明、有序的道路交通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等法律法规,伊金霍洛旗人民政府决定禁止驾驶未经登记四轮电动车在伊金霍洛旗境内主要公路上行驶,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未经登记的四轮电动车是指:未列入《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未办理机动车登记,使用电力驱动的四轮电动车辆。
二、设定禁行道路:伊金霍洛旗境内G210国道、G338国道、X634(阿大线)、X624(乌阿公路、小大线)、X623(阿四线)、X626(伊乌线、阿成东线)、X622(公纳线、南环线、阿新线)全段。
三、设定禁行时段:全天候(24小时)
四、整治内容:依据《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17)对机动车的定义,汽车是由动力驱动、具有四个或四个以上车轮的非轨道承载的车辆,包括与电力线相联的车辆。电力驱动的四轮电动车辆(包括四轮老年代步车或旅游观光车)属于机动车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之规定,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
五、处罚措施:驾驶未经登记的四轮电动车在禁行道路上行驶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等法律法规,扣留车辆,并依法予以其他处罚。对拒绝、对抗和妨碍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公安机关将依照有关法律规定予以严肃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通告自2024年7月15日起执行。
特此通告

   

伊金霍洛旗人民政府

2024年7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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