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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依法处置信访活动中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

鄂旗情指中心 发表于 2024-3-7 10:35:08
本帖最后由 鄂旗情指中心 于 2024-3-7 10:37 编辑

为维护鄂托克旗正常信访秩序和社会公共秩序,依法处置信访活动中的违法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信访工作条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处理信访活动中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和国家信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信访事项受理办理程序引导来访人依法逐级走访的办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现将依法处置缠访闹访和越级上访等违法犯罪行为通告如下:

一、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

(一)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应当依法向有权处理的本级或上一级机关提出;信访事项已经受理或正在办理的,信访人在规定期限内向受理、办理机关的上级机关再提出同一信访事项的,该上级机关不予受理。

(二)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应当到有权处理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多人走访提出共同信访事项,应当推选不得超过5人代表。

(三)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应当客观真实,对其所提供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二、具有下列情形的,经工作人员劝阻、批评或者教育无效,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或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由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必要的现场处置措施,根据行为性质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法定程序进行信访的行为

1.越级走访,或者5人以上集体访,拒不推选代表,扰乱单位秩序或聚众扰乱公共秩序的。

2.拒不通过法定途径提出投诉请求,不依照法定程序请求信访事项复查复核,或者信访诉求已经依法解决的,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进行网上重复投诉,以及在信访接待场所实施重复走访登记、缠访闹访行为的。

3.信访事项已经受理并正在办理期限内,信访人仍越级信访的。

4.信访人已签订补偿协议并已履行或信访事项已经办理终结,信访人仍坚持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超越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要求,多次走访、投诉进行缠访闹访的。

5.人民法院判决、裁定、调解法律文书生效后或案件仍处于法律程序办理中,当事人拒不通过法定救济途径解决而越级上访、坚持缠访、闹访,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以信访为由扰乱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秩序、公共场所、公共交通、生产生活秩序的行为

6.以递交信访材料、反映问题等为由,任意毁损占用国家机关办公场所、信访接待场所,或者在上述场所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

7.在国家机关办公场所、信访接待场所威胁、恐吓、辱骂、追逐、拦截、围攻、殴打信访接待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捏造歪曲事实诽谤诬告陷害他人,或以网络、电话、短信等形式对国家工作人员进行骚扰、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干扰国家工作人员正常生活的。

8.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器具,或者爆炸性、毒害性、易燃性、放射性、腐蚀性等危险物质进入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信访接待场所、公共场所上访的。

9.组织或者参与围堵、冲击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信访接待场所、大型群众活动场所、重要会场,或者非法拦截车辆、堵塞阻断交通,严重扰乱正常工作和生活秩序的;或利用老、弱、病、残、幼等生活不能自理人员进行非正常上访,或者故意将其弃留在国家机关办公场所、信访接待场所;或信访时拒绝、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或强行冲闯警戒带、警戒区,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10.赴呼进京在非信访接待场所非法聚集、滞留滋事、发传单、贴标语、打横幅、起哄闹事或者采取过激方式表达诉求,制造社会影响扰乱社会秩序,严重扰乱公共秩序和正常工作秩序的。

11.通过网站、微信、抖音、快手等新媒体制作、复制、传播有关信访事项的虚假信息;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在信访活动中或以信访为名实施犯罪行为的,仍为其提供技术支持或其他帮助的。

12.以信访为名编造疫情、险情、警情,扬言实施杀人、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方式引人注意或制造社会影响的或非法谋取利益的

13.在公共场所非访聚集,聚众统一着装、佩戴统一标识、静坐滞留、张贴散发材料、喊口号等行为,或者为制造社会影响实施服毒、跳楼等自伤、自残、自杀等行为的。

14.以提供咨询、援助等名义,在幕后煽动、教唆、组织、策划非法聚集或信访活动的;以信访或者信访代理为名,借机敛财或者牟取不正当利益的。

15.以赴呼进京上访、持续缠访闹访、制造社会影响等威胁、要挟手段,索要公私财物的。

16.明知信访事项已被受理,仍通过网络平台等各种信访方式恶意反复投诉登记的。

17.信访活动中的其他违法犯罪行为。

三、具有以下情形的,依法从重处罚

(一)利用国家重大节日、重大活动、重要会议时间节点赴呼进京或在活动举办地违法信访的。

(二)煽动、策划、串联、教唆、资助违法信访的组织者和骨干分子。

(三)对于已签订协议、息诉罢访承诺书并履行,或信访事项已办理终结的,不按规定请求信访复查、复核,违法信访的。

(四)曾因违法信访行为被行政拘留或判处刑罚后,屡教不改继续在信访活动中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

(五)以信访为由多次走访、投诉、进行缠访闹访为手段威胁、要挟,向属地政府提出超出政策范围的高额补偿或赔偿诉求,或索要财物数额较大的。

四、对在信访活动中初次实施违法行为且情节轻微的,经教育能够明确表示不再违法上访并进行悔过的;行为人主动停止违法行为,减轻、消除不良影响的,可以依法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罚

五、公民应当理性信访,依法依规有序提出信访诉求,对违法信访并构成犯罪的,经依法打击处理后,违法犯罪记录将保存在个人信息中,其子女等亲属在政审时影响入党、入伍、报考行政事业单位等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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