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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审旗公安局依法对14起非法占用农用地案立案侦查! “绿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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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审情指中心
发表于
2024-1-30 10:14:04
来自手机
乌审旗公安局依法对14起非法占用农用地案立案侦查!
“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爱护环境、保护环境是每位公民的责任。近年来,乌审旗公安局严厉打击各类破坏草原林地的违法违规行为。近日,乌审旗公安局依法对14起非法占用农用地案立案侦查。
01
2024年1月2日,乌审旗无定河镇人民政府向我局移交线索:2022年至2023年期间,崔某某在未办理任何手续的情况下在乌审旗无定河镇萨拉乌苏村,擅自将其承包的85.94亩天然牧草地推毁,用于种植农作物。旗公安局于2024年1月2日立案侦查。
02
2024年1月3日,乌审旗无定河镇综合行政执法局向我局移交线索:乌审旗无定河镇巴图湾村民邢某某在未办理任何相关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将位于自家住宅南侧109.81亩土地开垦,用于种植农作物。旗公安局于2024年1月3日立案侦查。
03
2024年1月2日,乌审旗无定河镇人民政府向我局移交线索:乌审旗无定河镇萨拉乌苏村民宋某某未办理任何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开垦土地68.01亩,全部为天然牧草地。旗公安局于当日立案侦查。
04
2024年1月2日,乌审旗无定河人民政府向我局移交线索:无定河镇小石砭村纪某某未办理任何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开垦土地121.43亩,用于种植农作物。旗公安局于当日立案侦查。
05
2024年1月3日,乌审旗苏力德苏木综合行政执法局向我局移交线索:乌审旗苏力德苏木宝日呼岱嘎查村民恩某某某布在未办理任何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开垦土地面积448.96亩。旗公安局于2024年1月3日立案侦查。
06
2024年1月2日,乌审旗苏力德苏木人民政府向我局移交线索:乌审旗苏力德苏木沙尔利格嘎查村民乌某某仁未办理任何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开垦土地656.62亩。旗公安局于2024年1月3日立案侦查。
07
2024年1月3日,乌审旗苏力德苏木人民政府移交线索:乌审旗苏力德苏木沙尔利格嘎查村民嘎某某在未办理任何相关手续的情况下非法开垦土地种植农作物,总面积229.93亩,其中天然牧草地198.52亩,水浇地29.57亩,农村道路1.84亩。旗公安局于当日立案侦查。
08
2024年1月22日,乌审旗农牧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向我局移交线索:乌审旗苏力德苏木朝岱嘎查巴某某某在未办理任何相关手续情况下非法开垦土地种植农作物,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案,涉案土地面积155.06亩。旗公安局于当日立案侦查。
09
2024年01月03日,乌审旗林业和草原局向我局移交线索:张某某在未办理任何林草手续的情况下,在乌审旗乌审召镇巴汉淖村非法开垦农用地种植农作物,涉案总面积65.22亩。旗公安局于2024年1月3日立案侦查。
10
2024年01月19日,乌审旗林业和草原局向我局移交线索:乌审旗乌审召镇巴嘎淖尔村民刘某某在未办理任何手续的情况下,于2020年3月份在乌审旗乌审召镇巴嘎淖尔村其自家住房北侧,以驾驶自己拖拉机犁地的方式,擅自开垦土地131.59亩后闲置,并于2023年将被开垦土地全部种植向日葵和紫花苜蓿。旗公安局于当日立案侦查。
11
2024年1月22日,乌审旗林业和草原局向我局移交线索:乌审旗乌审召镇巴嘎淖尔村民张某某在未办理任何相关手续情况下非法开垦土地种植农作物,涉案非法开垦土地面积47.79亩。旗公安局于当日立案侦查。
12
2024年1月2日,乌审旗图克镇人民政府向我局移交线索:乌审旗图克镇梅林庙嘎查村民张某某未办理任何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开垦土地174.5亩,全部为天然牧草地。旗公安局于当日立案侦查。
13
2024年1月2日,乌审旗农牧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向我局移交线索:乌审旗图克镇乌兰什巴台村民刘某在未办理任何相关手续的情况下,推毁土地面积317.96亩,乔木林地面积22.65亩,天然牧草地面积94.57亩,水浇地面积0.74亩。旗公安局于当日立案侦查。
14
2024年1月3日,乌审旗农牧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移交线索:2022年6月,内蒙古某有限公司在乌审旗嘎鲁图镇呼和淖尔嘎查修建输气管线时,未办理林草用地手续,非法占用农用地面积40.01亩。旗公安局于2024年1月3日立案侦查。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之第一条规定,非法占用并毁坏公益林地五亩以上的;非法占用并毁坏商品林地十亩以上的;非法占用并毁坏的公益林地、商品林地数量虽未分别达到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标准,但按相应比例折算合计达到有关标准的;二年内曾因非法占用地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非法占用林地,数量达到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标准一半以上的应当认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的“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草原资源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之第二条规定,非法占用草原,改变被占用草原用途,数量在二十亩以上的,或者曾因非法占用草原受过行政处罚,在三年内又非法占用草原,改变被占用草原用途,数量在十亩以上的,应当认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的“数量较大”。
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的代价
1. 刑事代价: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 民事代价:恢复土地植被并缴纳生态服务功能损失费;未限期恢复土地植被,缴纳土地植被恢复费用及生态服务功能损失费。
3. 经济代价:没收非法财物和非法所得。
4. 家庭代价:因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记录将会伴随终身,其子女在报考公务员、上军警学校、入党等人生重大选择时,政审也会受到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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