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2月6日,鄂托克旗公安局经侦大队接到某煤炭运销公司报案称:2021年11月25日该公司与某鑫公司签订煤炭购销合同,该公司按照合同约定给某鑫公司支付预付煤款580万元,但某鑫公司一直未给该公司交付煤炭,该公司发现被骗,后陆续有海南某公司、安阳某公司、舟山某公司三家公司报案称均被某鑫公司骗取预付煤款。 案发后,旗局领导高度重视、靠前指挥,立即组织民警开展侦查工作,通过大量工作发现某鑫公司监事朱某某有重大作案嫌疑,但朱某某一直无正当理由,拒绝配合公安机关调查。办案民警不畏艰险,长途奔袭,深入疫情防控重点地区河北省邯郸市,最终在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某小区将犯罪嫌疑人朱某某抓获。经审讯,犯罪嫌疑人朱某某在大量证据面前,供认其使用某鑫公司名义和四家公司签订煤炭购销合同,并骗取预付煤款,用于境外个人挥霍,给四家公司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合计22142860.88元。 2023年3月5日,鄂托克旗人民法院以合同诈骗罪一审判处朱某某有期徒刑13年,并处罚金10万元;朱某某上诉至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年4月28日,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一审判决。 鄂托克旗公安局将始终牢记嘱托,勇担使命,构筑祖国北疆安全稳定屏障,打造坚实有力的“千里草原安睦隆·平安鄂托克”,充分展现鄂托克公安维护企业切身权益决心,持续优化营商环境,为地方经济良好发展保驾护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