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服是人民警察专用的制式服装,是人民警察身份的重要标志和人民警察形象的重要体现。为了切实维护警服的专用性和严肃性,敖镇派出所严格落实上级要求,组织开展了专项清理整治非法穿着仿制警服非法使用警用装备。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公安部治安管理局《关于开展非法穿着仿制警服非法使用警用装备专项清理整治工作的通知》的通知,着力解决非法穿着仿制警服非法使用警用装备,切实维护公安机关和人民警察良好形象,在敖镇辖区内集中开展非法穿着仿制警服非法使用警用装备专项清理整治行动。 在专项清理整治中,敖镇派出所将重点加强对非法穿着仿制警服非法使用警用装备行为整治力度,积极会同保安公司、企事业单位对辖区的保安从业人员进行逐一排查,依法从严整治保安从业人员乱着警服行为。警方将加大摸排和巡逻防控力度,严厉整治社会人员非法着装警服和使用警用标识的行为,严厉整治非法生产销售警服及警用标识的相关企业,从根源上遏制保安从业人员和社会人员非法着装警服及乱用警用标识的问题,坚决做到发现一起,严肃查处一起。 民警还重点对多家劳保店铺进行了全面清查,未发现非法穿着仿制警服非法使用警用装备情况。同时,还积极对接明哲物业管理,详细传达公安机关关于专项清理整治非法穿着仿制警服非法使用警用装备专项清理的工作要求及相关法律责任,并提出工作措施建议,得到了物业服务部门的大力支持,形成了专项清理整治工作合力。 法律链接: 《人民警察法》第36条规定,人民警察的警用标志、制式服装和警械,由国务院公安部门统一监制,会同其他有关国家机关管理,其他个人和组织不得非法制造、贩卖。人民警察的警用标志、制式服装、警械、证件为人民警察专用,其他个人和组织不得持有和使用。违反前两款规定的,没收非法制造、贩卖、持有、使用的人民警察警用标志、制式服装、警械、证件,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管理规定》第16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人非法持有、使用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没收非法持有、使用的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处一千元以下罚款,并可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或者个人处十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