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伴随我国互联网快速发展,网络谣言掺杂在海量信息中,污染网络空

准旗情指中心 发表于 2024-11-6 20:49:00
伴随我国互联网快速发展,网络谣言掺杂在海量信息中,污染网络空间、误导公众舆论、损害网民权益,严重的甚至破坏经济社会稳定,危害公共安全。网络空间是亿万民众共同的精神家园,打击网络谣言是社会各界共同心声,意义重大、刻不容缓。

什么是网络谣言?网络谣言是指网上传播的没有事实依据的信息。主要涉及时事政治、党史国史、食药卫生、公共安全、公共政策、突发事件、科学常识等多方面内容。有的网民随意发布不实信息,罔顾法律、造谣传谣,严重误导舆论,侵害公民合法权益。有的网站平台充当“黑嘴”,恶意编发谣言,博人眼球、敲诈勒索,破坏社会和谐安定、危害经济社会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38条、第41条、第51条分别规定,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诬告陷害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言论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这些规定提供了对谣言进行规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明文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其他相关规定: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第181条)、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第221条)、非法经营罪(第225条)、诽谤罪(第246条)、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第286条)、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第291条)、寻衅滋事罪(第293条)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0条、第990条、第1024条、第1027条、第1028条、第1194条规定了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包括名誉权、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在内的人格权,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权;名誉权受到侵害时,权利人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了网络服务提供者对于谣言的合理注意义务和管理义务,对于一些互联网企业来说,如果没有及时对谣言进行处理,任其发酵造成严重后果,将会承担侵权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5条规定,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处以行政拘留或罚款。国务院颁布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52条,以及《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第48条都规定,在突发事件发生期间散布谣言而扰乱社会秩序、市场秩序的,应当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12条规定,任何个人和组织使用网络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利用网络从事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扰乱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以及侵害他人名誉、隐私、知识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等活动。《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含有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等内容的信息。《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互联网群组建立者、管理者应当履行群组管理责任,依据法律法规、用户协议和平台公约,规范群组网络行为和信息发布。互联网群组成员在参与群组信息交流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文明互动、理性表达,不得编造虚假信息,歪曲事实真相,误导社会公众。《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第6条规定,网络信息内容生产者不得制作、复制、发布含有散布谣言、扰乱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的内容的违法信息。第21条规定,网络信息内容服务使用者和网络信息内容生产者、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不得利用网络和相关信息技术实施侮辱、诽谤、威胁、散布谣言以及侵犯他人隐私等违法行为,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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