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化工产品在工业生产中占据着重要地位,近期,一些不法分子为牟取暴利,不惜铤而走险,在向辖区某上市公司供应煤化工产品期间,以次充好,将与涉案产品外观相差无几的杂物掺混后进行销售,直接给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带来巨大损失,也影响了当地的营商环境。 2024年8月底,鄂托克旗公安局环食药侦大队接到报案称:一段时间以来,厂区内陆续发现一些质量参差不齐的焦粒产品。工作人员发现异常后,对相关产品取样化验。经化验,相关批次产品质量指标均未达合同约定的最低要求。 经深入调查,发现该公司所购焦粒产品杂质成分比异常且疑似人为掺混。2024年8月30日,在掌握和充分固定证据后,民警果断出击,迅速将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的犯罪嫌疑人乔某、康某抓获,并依法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
经进一步侦查发现,犯罪嫌疑人康某等人以获取非法利润为目的,在销售过程中指使他人采取“掺底、浇水”等弄虚作假手段在供应的焦粒产品中加入与产品外观、色泽接近的煤矸石颗粒,后装车运至被害单位,已查明销售金额超百万元,查获剩余未使用涉案产品400余吨。 下一步,鄂托克旗公安局环食药侦大队将继续保持高压严打态势,让企图通过违法手段谋取利益的不法分子无处遁形,为营造公平、公正、安全的市场环境贡献最大力量。
鄂托克公安提示:
对购进价格低于正常市场价格的商品要格外警惕,并索取票据,留下消费凭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生产者、销售者故意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5万元以上的行为即涉嫌触犯刑法一百四十条《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本罪是选择性罪名,即生产和销售伪劣产品两种行为,只要具备其中一种行为,就可构成本罪。按行为的性质,分别定为生产伪劣产品罪或者销售伪劣产品罪,如行为人既生产又销售伪劣产品,则仍按本罪论处,罪名定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不实行数罪并罚。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实施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犯罪,而为其提供贷款、资金、账号、发票、证明、许可证件,或者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运输、仓储、保管、邮寄等便利条件,或者提供制假生产技术的,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犯罪的共犯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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