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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一”假期又1人被刑事拘留!

伊和乌素一派 发表于 2024-5-13 20:26:45

[color=rgba(0, 0, 0, 0.9)]今年以来,乌审旗公安局持续加大对破坏森林资源违法犯罪活动打击力度,取得阶段性成果。

[color=rgba(0, 0, 0, 0.9)]连日来,办案民警深挖毁林开荒线索,“五一”假期期间,共破获6起非法占用农用地案,刑事拘留5人,取保候审1人。

[color=rgba(0, 0, 0, 0.9)]典型案件

[color=rgba(0, 0, 0, 0.9)]2月22日,乌审旗公安局接到一起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案。经查,乌审旗苏力德苏木沙尔利格嘎查牧民朝格某某在未办理林草用地手续的情况下,于2016年至今通过雇佣装载机等方式擅自开垦天然牧草地并种植农作物,改变土地用途。

[color=rgba(0, 0, 0, 0.9)]朝格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2024年05月04日被乌审旗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

[color=rgba(0, 0, 0, 0.9)]法律链接

[color=rgba(0, 0, 0, 0.9)]《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color=rgba(0, 0, 0, 0.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之第一条规定,非法占用并毁坏公益林地五亩以上的;非法占用并毁坏商品林地十亩以上的;非法占用并毁坏的公益林地、商品林地数量虽未分别达到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标准,但按相应比例折算合计达到有关标准的;二年内曾因非法占用地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非法占用林地,数量达到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标准一半以上的应当认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的“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

[color=rgba(0, 0, 0, 0.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草原资源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之第二条规定,非法占用草原,改变被占用草原用途,数量在二十亩以上的,或者曾因非法占用草原受过行政处罚,在三年内又非法占用草原,改变被占用草原用途,数量在十亩以上的,应当认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的“数量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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