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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开垦!3人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鄂旗情指中心 发表于 2024-5-11 10:44:14
    近日,鄂托克旗公安局接到鄂托克旗木凯淖尔镇政府综合执法局、鄂托克旗棋盘井镇政府综合执法局移交的杨某某、马某某、乔某某等3人擅自开垦草原违法犯罪线索。经查,杨某某、马某某、乔某某等3人在未经相关主管部门审批且未办理相关林草使用手续的情况下,开垦草原种植农作物,致使草原上原有植被严重毁坏。
    杨某某、马某某、乔某某等3名犯罪嫌疑人非法开垦草原,改变草原用途,对生态资源造成破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
    目前,鄂托克旗公安局已依法将犯罪嫌疑人马某某、乔某某刑事拘留,将犯罪嫌疑人杨某某依法取保候审,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警方提醒
     一切非法开垦、占用林地、草地、耕地等行为均涉嫌违法犯罪。公安机关将依法严厉打击生态环境领域违法犯罪,维护良好生态环境。希望广大人民群众提高自身法律意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坚决不触碰生态红线。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之第一条规定,非法占用并毁坏公益林地五亩以上的;非法占用并毁坏商品林地十亩以上的;非法占用并毁坏的公益林地、商品林地数量虽未分别达到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标准,但按相应比例折算合计达到有关标准的;二年内曾因非法占用地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非法占用林地,数量达到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标准一半以上的应当认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的“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草原资源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之第二条规定,非法占用草原,改变被占用草原用途,数量在二十亩以上的,或者曾因非法占用草原受过行政处罚,在三年内又非法占用草原,改变被占用草原用途,数量在十亩以上的,应当认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的“数量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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