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拉特旗关于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公告
为切实有效改善空气质量,减少雾霾天气,巩固生态环境治理成果,给广大群众创造空气清新、环境优美、文明和谐的生活和工作环境,根据区域联防联控要求,参照包头有关地区做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经旗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在全旗范围内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限放时段及范围除农历大年三十(除夕)、正月初一和正月十五(元宵节)外,其余时间全旗范围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二、有关要求(一)全旗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全体党员干部要带头严格执行;广大居民群众要积极响应,严格遵守限制燃放烟花爆竹有关规定。(二)公安机关要牵头做好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工作,及时制止、依法查处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行为;开发区(园区)管委会、苏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落实属地责任,强化日常宣传教育、巡查监管工作,及时劝阻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行为;应急管理、城管执法、市场监管、生态环境等部门要协调联动、密切协作,强化源头管理,加强执法检查,依法查处非法生产、储存、销售烟花爆竹以及违规燃放、污染环境等违法违规行为,形成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工作合力。(三)从事礼仪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以及酒店等行业主体,应当告知服务对象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相关规定,不得违规提供燃放烟花爆竹服务。承办宴会的酒店以及提供流动宴会服务的场所应在醒目位置设置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标识,发现违规燃放烟花爆竹情况要及时制止并举报。[color=rgba(0, 0, 0, 0.9)](四)各地各部门要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宣传活动,通过多种方式做好法律政策宣讲和劝阻燃放工作;倡导广大居民群众以电子爆竹、喜庆音乐、悬挂灯笼、摆放鲜花等更安全、更环保的方式,欢度传统节日或开展各类礼仪活动,争做绿色新风尚的引领者。 三、责任追究(一)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公安机关将责令停止燃放,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违规从事燃放作业的,公安机关将责令停止燃放,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对责任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构成其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义务劝阻、制止违法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同时欢迎社会各界人士积极支持和监督烟花爆竹限放工作,鼓励广大人民群众对违反规定的行为进行举报,核实后将酌情给予奖励。举报电话:0477-5220110,依法举报违法行为受法律保护。本公告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达拉特旗人民政府[color=rgba(0, 0, 0, 0.9)]2023年1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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