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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冬季行动,主动创稳】平原街派出所快速查处一起殴打他人案件

达旗情指中心 发表于 2024-1-15 10:31:16
2024年1月12日21时23分,达拉特旗公安局平原街派出所接到110指令,达拉特旗二完小附近,李某某报警称被人殴打。接警后,民警立即赶赴现场了解情况,经对双方当事人现场询问,李某某等三人均涉嫌殴打他人,值班民警连夜对违法嫌疑人、相关证人进行调查取证。
      经案件办理民警详细调查取证后查明:2024年1月12日21时许,在达旗瑞莹小区北面1号车库内,李某某与朱某某因琐事发生争执,二人互相殴打对方,后赵某又将李某某殴打。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陈述和申辩,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勘验笔录等证据证实。
李某某,赵某,朱某某三人行为均构成殴打他人。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五条第五项之规定,对李某某,赵某分别作出行政拘留五日并处罚款伍佰元的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对朱某某作出罚款伍佰元的行政处罚。朱某某,赵某,李某某均接受处罚,赵某,李某某已于2024年1月13日送达拉特旗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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