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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日攻坚】盗采砂石,涉案20万余元一乌审旗公安局成功侦破一

乌审情指中心 发表于 2023-11-23 15:14:18
【百日攻坚】盗采砂石,涉案20万余元一乌审旗公安局成功侦破一起非法采矿案
        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和工业化、城镇化的深入推进,建筑用砂需求量大增、价格暴涨,在高额利益驱使下,不法分子走上了盗采砂石的犯罪道路。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非法采矿使国有资源流失,损害国家利益。同时,肆无忌惮、毫无节制的非法开采行为,会导致矿坑土地生态系统结构和功能失调,地下水水位急剧下降,植被地貌受损,易发生地质灾害,对当地生态环境危害极大。
乌审旗公安局环食药侦大队紧紧围绕“昆仑2023”专项行动、“生态安全屏障守卫行动”,坚决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内蒙古关于筑牢我国北方重要生态安全屏障的重要指示精神,严厉打击生态环境领域违法犯罪,11月3日,环食药侦大队成功破获一起非法采矿案。
近日,乌审旗公安局获取线索:有人在乌审旗无定河镇蒙大工业园区附近盗挖沙子。接到线索后,我局立即组织精干警力侦查,案发地点位于农村偏僻道路,现场发现数处砂坑,经勘查,砂坑四周人为挖掘痕迹明显,符合非法盗挖特征。
随着调查的不断深入,嫌疑人渐渐浮出水面。经查,2023年10月份初,张某1在明知其与张某2均未取得相关部门的许可下,仍将其位于乌审旗无定河镇蒙大工业园区附近自家土地上的砂子销售给张某2,张某2伙同吴某、高某、刘某某(装载机司机)向外销售,采用“即采即卖”的方式实施犯罪,形成了“采—销”一体化黑产链,涉案价格二十余万元。
目前,犯罪嫌疑人张某1、张某2、吴某、高某、刘某某因涉嫌非法采矿罪已被乌审旗公安局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

【非法采矿罪】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或者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破坏性采矿罪】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提醒

矿产资源是国家的宝贵资源,国家禁止一切形式的非法采矿行为,非法采矿既违反了国家对矿产资源和矿业生产的管理制度,也侵犯了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造成生态环境和资源破坏,广大人民群众若发现非法采矿等破坏生态环境的违法行为请立即向公安机关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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