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回密码
 立即注册
搜索

杭锦旗公安局关于开展限期注销死亡人口户籍的通告

伊和乌素一派 发表于 2023-9-27 08:55:08
为进一步健全死亡注销户口工作机制,加强户口登记管理工作,日前,杭锦旗公安局正在全旗范围内开展死亡未注销户口人员户口清理工作,若居民家中存在家庭成员已故,但未及时到公安机关注销户口的情况,请家属携带相关手续于2023年9月29日前到派出所申报注销户口登记。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死亡人员户口注销工作规范》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公民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后,应当在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村(居)民委员会凭死亡人员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及以下死亡证明材料之一(详见附件),向死亡人员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注销户口登记:
一:居民主动申报注销户口的由户主、亲属持死亡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死亡证明材料、申报人居民身份证办理户口注销登记。
二:对于无死亡证明材料的,由户主、亲属持死者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申报人居民身份证、死者亲属签字的书面申请书及村嘎查/社区证明办理户口注销登记。
三:对于居民不主动申报注销死亡人员户口的,公安机关将按照《户口登记管理条例》、公安部关于传发《死亡人员户口注销工作规范》(公治明发[2017]393号 )的文件要求,凭民警调查报告和此通告公示程序,于2023年10月第一个工作日强制办理户口注销登记。
附件一:《死亡人员户口注销工作规范》
第一条  公民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后,应当在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村(居)民委员会凭死亡人员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及以下死亡证明材料之一,向死亡人员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注销户口登记:
(一)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
(二)公安、司法部门出具的非正常死亡证明;
(三)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生效判决书;
(四)其他能够证明死亡的材料。
第二条  公民死亡未按规定申报户口注销的,死亡人员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调查。经调查核实确已死亡的,公安派出所应当在履行告知或者公示程序后注销户口。
第三条  公安派出所办理死亡登记,应当在死亡人员《常住人口登记表》和居民户口簿死亡人员页加盖户口注销章,注明死亡时间、原因,并缴销其居民身份证。全户人员死亡的,还应当缴销居民户口簿。
第四条  死亡人员亲属在办理相关社会事务时,无法证明人员已经死亡、需要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的,公安派出所应当及时出具户口注销证明。
第五条  建立健全公安与卫生计生、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的协作配合机制,定期开展死亡人员信息多源校核。
第六条  对于不依法注销死亡人员户口,骗领退休金、社保金的,纳入信用“黑名单”,并通报有关单位和部门,依法采取失信联合惩戒措施。
第七条  使用虚假证明材料冒用死亡人员身份骗领居民身份证的,以及使用骗领居民身份证的,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十六、十七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使用道具 举报

我想说点什么... 进入高级模式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立即登录
伊和乌素一派
该用户没有设置个性签名噢
版本维护   |   使用教程   |   手机访问   |   开放平台

© 2024 鄂尔多斯公安局 蒙ICP备05000809号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