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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尔多斯市群众举报涉枪涉爆违法犯罪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充分

乌审情指中心 发表于 2023-8-11 09:13:07
鄂尔多斯市群众举报涉枪涉爆违法犯罪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充分调动广大人民群众与涉枪涉爆违法犯罪作斗争的积极性,发动群众踊跃检举揭发涉枪涉爆违法犯罪活动,维护全市治安秩序,保障社会公共安全,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以下简称举报人)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举报涉枪涉爆违法犯罪案件线索。
第三条  举报线索经公安机关查证属实后,将及时兑现奖励。奖励范围及标准如下:
(一)破获利用枪支弹药、爆炸物品进行杀人、强奸、绑架、抢劫等严重暴力案件的,视情奖励10000元至50000元。
(二)破获盗窃、抢劫、抢夺及非法制造、买卖、邮寄、运输、储存爆炸物品、枪支弹药及零部件等重大刑事案件,或破获此类团伙犯罪案件的,视情奖励5000元至50000元。
(三)收缴军用枪、猎枪、小口径枪、火药枪、仿制枪、自制枪、改制枪1支或者气枪2支以上的,军用子弹10发、民用子弹50发以上的,视情奖励500元至10000元。
(四)收缴炸药500克或者黑火药、烟火剂1000克,雷管10枚,导火索、导爆索20米或者手榴弹、地雷1枚以上的,视情奖励500元至10000元。
(五)查禁、取缔非法制贩改制枪支弹药、爆炸物品窝点的,视情奖励1000元至100000元。
(六)查禁、取缔非法制贩仿真枪、弩等管制物品窝点的,视情奖励2000元至10000元。
(七)收缴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化学品的,视情奖励200元至50000元。
(八)查获特别重大涉枪涉爆案件的,有效防止涉枪涉爆案件造成重大现实危害的,根据举报人贡献情况予以重奖。
第四条  举报情况涉及第三条所列两项以上情形的,按其中奖励金额高的标准执行,不重复奖励。两人以上共同举报同一情况的,由举报人自行协商分配奖励金;分配不成的,由负责奖励的公安机关负责奖励。
奖励程序:1.根据举报查获案件或物品;2.核实举报情况并报批;3.相应公安机关兑现奖励。
第五条  公安机关严格为举报人保密,确保举报人的人身财产安全。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违者,公安机关将依法予以严厉查处。
第六条  举报人员可向受理公安机关查询查证核实情况,受理公安机关在不影响案件侦查的情况下应告知举报人。
第七条  对经查证属实的,举报人按照受理公安机关通知,到负责奖励的公安机关或其委托的公安机关,凭本人有效身份证明领取奖励金。委托他人代领的应凭举报人有效身份证明、委托证明和代领人有效身份证明领取。自接到领取奖励金通知之日起,超过6个月不领取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的,不予奖励:
(一)举报的线索,公安机关已核实或正在侦查的;
(二)举报人为公安、检察院、法院、司法等公务人员,以及其他在公务活动中发现违法犯罪线索的工作人员,或举报线索是由上述人员提供的;
(三)同案犯检举的;
(四)其他不予以奖励的情形。
第九条 群众可通过电话、信件、邮箱或其他形式向当地公安机关和市公安局举报。
乌审旗公安局举报电话:110,0477-759000
乌审旗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0477-7593135
嘎鲁图第一派出所:0477-7217920
嘎鲁图第二派出所:0477-7218110
图克镇派出所:0477-7510104
乌审召派出所:0477-7430110
无定河第一派出所:0477-7560066
无定河第二派出所:0477-7540148
乌兰陶勒盖镇派出所:0477-7552110
苏力德苏木派出所:0477-7520110
举报信件邮寄地址:乌审旗公安局治安大队 邮政编码:017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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