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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鄂前旗公安局召开第四期案件侦办辩论会

前旗法制大队 发表于 2023-6-21 16:22:47
       为全面抓党建、整作风、强素质、树形象,2023年6月20日鄂前旗公安局举办第四期案审研讨辩论会,此次研讨会以“伪金融、假私募”非法集资案为主题,就金融领域非法集资犯罪行为进行研讨辩论,参会人员包括公安局法制大队专职案件审核民警、各执法部门法制员、主要侦查员。
      近年来,金融创新的力度不断加大,民间融资的活力显著增强,以私募基金为代表的融资形式得到了长足发展。会议开始,在法制大队党支部书记主持下,参会人员对私募基金概念、特点、可能涉及的罪名、行为表现形式等罪名进行集中学习,就近年来金融领域刑事犯罪行为特征、类别进行讲解,并对相关案件侦办、审核要点进行分析。
      会议中,针对多数办案民警对私募基金概念的不理解,法制大队案审人员对私募基金概念及涉嫌的犯罪形式、侦查方向做了详细讲解。私募基金是与公募基金相对应的,前者是私下或直接向特定群体募集的资金;后者是向社会大众公开募集的资金。实务中,私募基金主要涉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罪,最主要的特征是发售虚构基金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但实际不具有募集基金的真实内容。会议中,参会人员结合最高人民检察院、法院发布的指导案例学习、研讨此类案件的侦办难点。侦查人员在案件办理中应当针对私募管理人宣传投资项目的真实存在与否、募集资金是否投向了约定项目,是区分合法私募基金与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关键依据。合法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在募集资金前会非常重视投资项目的考察、评估,以确保选定有市场前景、收益空间大的项目,将来通过一定的退出机制获取股权溢价或其他投资收益。非法集资犯罪中,管理人往往将包装项目、虚设项目作为手段,目的只是欺诈投资者投资。侦查中应围绕投资项目进行调查。其次,私募基金管理人在集资方式上是否有公开宣传投资项目的行为,以及宣传内容中是否有保本保收益的承诺条款,也是认定其构成非法集资的关键依据。关于公开宣传,法制民警认为,侦查员需要从公司的运营模式中,查清其对外宣传的具体渠道以及实际造成的传播效果。关于保本保收益,需要重点调查私募管理 人给投资人承诺的固定收益、高额收益率等,查清其利诱投资者的行为。无论是非法集资还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私募管理人最终均突破法规要求的投资人限制条件。该限制条件会根据集资对象即投资人组织类型———契约型、有限合伙型、公司制而设定,侦办人员应查清其募集指向的实际对象及具体人数。
       辩论会后,法制大队大队长、教导员做总结发言,鼓励办案民警、案审民警积极学习新型犯罪,拓展专业能力,不断提升自身职业素养。通过本次辩论、研讨,参会民警对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指导案例、法律理论等多个方面进行全方位的学习、理解,为这类案件侦办、审核提供了基本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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