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伊旗公安局乌兰木伦第一派出所接到报警称:有人在网络直播平台对报警人及其家属进行辱骂。 接到报警后,民警迅速行动,通过调查取证发现:网络主播樊某某在网络平台直播时,多次对牛某、云某等人进行辱骂,言语粗俗、不堪入耳,且辱骂内容涉及当事人家属,遭到观看直播的网民围观调侃,侵犯了当事人及其家人的名誉,扰乱了正常网络秩序。 派出所依法将违法行为人樊某某传唤到案,经询问,樊某某如实陈述了自己的违法事实。伊旗公安局乌兰木伦第一派出所依法对其作出了行政处罚,有效净化了网络环境。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网络不是法外之地,在网上发布信息、言论应遵守法律法规。对于利用网络发布不当言论、编造、传播、散布谣言等扰乱社会秩序的违法行为,公安机关将依法严厉打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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