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抓党建、整作风、强素质、树形象,2023年4月13日鄂前旗公安局举办第三期案件侦办、研讨会,此次研讨会以“世界安全生产与健康日”为主题,就安全生产领域重大责任事故中企业业务外包人员刑事责任等问题进行研讨辩论,参会人员包括公安局法制大队专职案件审核民警、各执法部门法制员、主要侦查员。 会议开始,在法制大队大队长主持下,参会人员对重大责任事故罪、强令、组织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罪、危险作业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等罪名进行集中学习,就近年来鄂前旗安全生产领域刑事犯罪行为特征、类别进行讲解。由于近年来越来越多的企业将部分业务外包给外部专业服务机构具体实施,利用他们的专业特长和优势来提高企业的整体效率和竞争力,并支付相应报酬,在生产作业中发生安全事故。因此辩论会上,双方围绕安全生产领域重大责任事故中发包企业、外包企业及相关人员是否构成犯罪开展激烈辩论。主要辩论争议点在于发包企业人员是否承担刑事责任。一种观点认为,应将重大责任事故犯罪限定于直接行为。承担刑事责任的基础前提是行为与事故发生之间存在直接联系,即直接行为,例如操作不当、指挥不当等,间接原因不能成为重大责任事故罪的行为要件,例如管理层对生产、作业的监督、管理等。负责监督管理职责的工作人员未参与实际生产、作业的,不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应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进行处罚或承担民事责任。发包企业已经将业务发包给外包企业,因此发包企业不对安全生产事故承担刑事责任。另一种观点认为虽然发包企业工作人员未直接参与生产、作业,但应根据发包企业具体管理职责认定其是否具有刑事责任。针对这一问题,大部分民警均认为,发包企业明知外包企业不具备施工资质仍违规发包引发安全生产事故的,应当对其过错责任进行认定,负有主要责任的应当对发包企业追究刑事责任。若发包企业负有定期检查、排除安全隐患、防护等职责的,应当根据管理职责与事故发生之间的因果关系确定承担民事、行政或是刑事责任。例如在检例第95号指导案例中,宋某某作为矿长明知施工应当由有资质的施工单位进行且应在监理单位的监理下施工,仍自行组织工人施工且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安全管理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因此检察院以重大责任事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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