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前旗交管大队 于 2023-2-20 11:31 编辑
车辆废弃后随意处置,不仅会造成公共资源浪费,还将留下莫大隐患。对于无法使用的车辆,及时办理机动车报废及注销登记才是正确的做法。今天就带大家了解一下具体的操作流程。
根据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164号)第三十七条规定: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注销登记:(一)机动车已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的;(二)机动车未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机动车所有人自愿报废的;(三)因自然灾害、失火、交通事故等造成机动车灭失的;(四)机动车因故不在我国境内使用的;(五)因质量问题退车的。属于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申请注销登记的,应当向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交售机动车。
有人会问,机动车哪些情形下会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呢?看过来! 已注册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强制报废,其所有人应当将机动车交售给报废车回收拆解企业,由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按规定进行登记、拆解、销毁等处理,并将报废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销:
(一)达到规定使用年限的;
(二)经修理和调整仍不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国家标准对在用车有关要求的;
(三)经修理和调整或者采用控制技术后,向大气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仍不符合国家标准对在用车有关要求的;
(四)在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3个机动车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
机动车使用年限和行驶里程规定可参考下表 ▼
办理流程
01准备好相关办事资料,将车辆送至机动车报废回收企业。
02交车后,等待机动车回收公司办理完报废手续并开具《报废汽车回收证明》、收购发票。
03机动车回收公司按步骤进行车辆查验、拆解等工作并向车管所提交注销申请。
04车管所审查无误后,开具《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
温馨提示
对于车辆不在登记地、办理异地报废的,机动车所有人需向登记地车管所申请机动车注销证明书。
需保留原号牌号码的,办理注销前,需将相关车辆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
被依法查封、抵押或属于被盗抢,以及在抵押登记、质押备案期间等状态下的车辆,无法办理报废。
无法使用的机动车
一定要走正规流程
办理报废、注销手续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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