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前旗督察法制 于 2022-12-15 20:29 编辑
《信访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和改进人民信访工作的重要思想,对新时代信访工作作出了系统安排和全面规范。 那么,《条例》与2005年的国务院信访条例相比,又有哪些特点和变化呢?一起来看看吧! (一)明确了信访工作的性质 制定《条例》目的是“为了坚持和加强党对信访工作的全面领导,做好新时代信访工作,保持党和政府同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深刻揭示了信访工作是送上门来的群众工作,是党的作风建设的重要体现,做好信访工作的过程就是我们党践行群众路线、做好群众工作的过程。 (二)阐明了信访工作的作用 《条例》明确“信访工作是党的群众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党和政府了解民情、集中民智、维护民利、凝聚民心的一项重要工作,是各级机关、单位及其领导干部、工作人员接受群众监督、改进工作作风的重要途径”,指出信访工作的目标是“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深刻揭示了信访工作的政治性和人民性,阐明了信访工作所承载的政治参与、权利保障、民主监督的重要功能,体现了信访工作在党和国家工作大局中的重要地位。《条例》“为民解难、为党分忧”指明了信访工作所具有的治理功能和党建功能。充分发挥信访工作在党的政治建设、作风建设和纪律建设中的重要作用,有利于永远保持党和政府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巩固党长期执政的基础。
(三)扩大了信访工作的外延 《条例》的适用范围扩展到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群团组织、国有企事业单位等所有开展信访工作的主体,即所有公权力部门和组织。对各级党委如何领导信访工作,各级机关、单位如何开展信访工作、处理信访事项,信访人如何提出信访事项均作出明确规定。
(四)重塑了信访工作体制机制 《条例》明确坚持和加强党对信访工作的全面领导,构建党委统一领导、政府组织落实、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协调、信访部门推动、各方齐抓共管的信访工作格局。在“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原则的基础上,新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确立了新时代大信访工作格局。同时,用专门条款明确中央、地方各级信访工作联席会议的功能和地位。 (五)丰富了信访概念的内涵 《条例》对信访形式、信访分类,书面、走访、网上流转、告知和信访人禁止性行为作了明确规定;对建议意见类、检举控告类和申诉求决类明确了具体办理方式,体现了为民办实事的本质要求。 (六)优化了信访事项办理程序 《条例》对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对各机关、单位处理信访事项作出全面规范。一是访诉既分离又对接。明确了涉法涉诉问题的处理,把涉及民商事、行政、刑事等诉讼权利救济的信访事项从普通信访体制中分离出来,建立健全依法处理涉法涉诉信访问题会商机制,做好群众涉法涉诉事项依法终结后的教育疏导、矛盾化解、帮扶救助。二是涉纪问题归口处理。明确对属于纪检监察机关受理的检举控告类信访事项,应当按照管理权限转送有关纪检监察机关依规依纪依法处理。三是意见建议规范办理。按照大信访的概念,优化和明确意见建议类办理流程。 (七)完善了信访工作监督体系 《条例》构建完善了包括监督责任、监督机制、责任追究在内的监督体系。 在强化党委和政府监督方面,从党委和政府、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和信访部门、党委和政府督查部门三个层面,对信访督查的主体、内容作出规定;要求党委和政府每年对信访工作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在适当范围内通报,并作为对领导班子和有关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参考;对在信访工作中履职不力、存在严重问题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视情节轻重,由信访工作联席会议进行约谈、通报、挂牌督办,责令限期整改。
在强化信访部门监督方面,明确对信访部门提出的改进工作、完善政策、追究责任的建议,有关机关、单位应当书面反馈采纳情况,进一步增强信访部门“三项建议”约束力;健全信访情况报告制度,完善信访部门与巡视巡察机构的工作协调机制,进一步提高信访部门监督水平。
在强化对机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责任追究方面,分别规定了引发问题责任、登记转送交办责任、受理问题责任、处理问题责任和其他责任,实现与《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衔接。 在信访人违法行为处理方面,对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违反“六个不得”的行为明确了处理方式和依据,同时对信访人滋事扰序、缠访闹访以及捏造歪曲事实、诬告陷害他人的行为处理作出规定。 (八)彰显了强烈的新时代特性 《条例》系统总结我们党长期以来领导和开展信访工作的经验,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信访工作制度改革成果,系统回答新时代信访工作是什么、怎么看、怎么干等一系列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具有很强的时代特征。深化信访工作机制创新,注重现代科技应用,为实现信访工作现代化创造了条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