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公安机关警务规范汇编(户政管理)》、《户口迁移管理暂行规定》及实施细则,复员、退伍军人,可以凭相关证明回原籍入户。
一、需要提交的材料
1、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区县复员军人安置办公室开具的《接收安置复员退伍军人户口介绍信》;
3、本人一张一寸近期免冠彩色照片;
4、原户口注销依据(原表、户口受理底簿或变动清单复印件)。
二、特殊情况
1、属于投靠的,被投靠人携带《居民户口簿》原件;房主、户主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房主、户主同意落户证明材料;
2、本人无法到场委托他人办理的,提交本人签名的委托书,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办理流程及各流程时限,申请人持相关证明材料到原籍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录入后,持证明材料到公安分局户政窗口审批。